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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年12月09日 13:55   来源: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福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及深圳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PPP项目绩效管理实际,制定《福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PPP项目绩效管理是指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开展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是我区PPP项目开展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参考和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区所有PPP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已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沿用采购文件或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应用等条款,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体系不完善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完善。

  第四条 各参与方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物有所值、风险分担、诚信履约、按效付费等原则开展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五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总体绩效目标是PPP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根据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实际确定的具体年度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具体、可衡量、可实现。

  第六条 PPP项目应当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历史资料及项目实际,在项目实施方案中编制总体绩效目标,并在完成社会资本采购后将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总体绩效目标写入项目合同;应当在每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中确定本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

  PPP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符合区域经济、社会与行业发展规划,与区域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以结果为导向,反映项目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体现环境-社会-公司治理责任(ESG)理念。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产出、效果、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应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既具有前瞻性,又有可实现性。

  (四)物有所值。绩效目标应符合物有所值的理念,体现成本效益的要求。

  第七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应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及项目管理等内容。

  预期产出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等。

  预期效果是指项目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带来的影响,物有所值实现程度,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各方满意程度等。

  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预算、监督、组织、财务、制度、档案、信息公开等管理情况。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PPP项目绩效目标,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核。

  第三章 绩效指标体系

  第九条 PPP项目绩效指标体系由绩效指标、指标解释、指标权重、数据来源、评价标准与评分方法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期绩效指标体系、运营期绩效指标体系、中期评估指标体系及移交后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条 PPP项目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应按照系统性、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和经济性的原则,结合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项目管理等绩效目标细化量化后合理设定。

  PPP项目应根据项目公司(未设立项目公司时为社会资本,下同)和项目实施机构绩效管理的工作内容,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绩效指标。

  第十一条 绩效指标原则上要求包含三个级次,其中一级指标为项目绩效评价内容类别;二级指标是根据分项目标对一级指标的细化;三级指标是根据行业特殊性及项目特性对二级指标进一步细化量化,用于项目的具体评价。

  建设期一级绩效指标包括建设产出、建设效果、建设管理三部分;二级绩效指标主要包括竣工验收、社会影响、生态影响、可持续性、满意度、组织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

  运营期一级绩效指标包括运营产出、运营效果、运营管理三部分;二级绩效指标主要包括项目运营、项目维护、成本效益、安全保障、经济影响、生态影响、社会影响、可持续性、满意度、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

  中期评估绩效指标应重点体现项目运行状况、物有所值实现情况、按效付费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合同的适应性和合理性。

  移交期后评价绩效指标应重点体现项目全生命周期产出、成本效益、物有所值实现情况、对本区财政承受能力的影响、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情况。

  第十二条 指标权重是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相对重要程度。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通常包括专家调查法、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熵值法等。PPP项目应根据项目公司和项目实施机构绩效管理的工作内容,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指标权重。

  建设期一级绩效指标中“建设产出”指标权重原则上不低于总权重60%。运营期一级绩效指标中“运营产出”指标权重原则上不低于总权重的80%,二级绩效指标中“项目运营”与“项目维护”指标权重合计原则上不低于总权重的60%。

  第十三条 数据来源是在具体指标评价过程中获得可靠和真实数据或信息的载体或途径。获取数据的方法通常包括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实地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行业定期评价结果等。

  第十四条 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

  评价标准中有计划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原则上按照孰高标准执行;评价标准中有行业标准、无计划标准的,原则上按照行业标准执行;评价标准中没有行业标准的,依照计划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评分方法是结合指标权重,衡量实际绩效值与评价标准值偏离程度,对不同的等级赋予不同分值的方法。PPP绩效指标评分方法原则上采用扣分制,具体包括分级扣分法、计次扣分法和比率扣分法等。

  第十六条 指标体系的确定及调整程序如下:

  PPP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历史资料及项目实际,在项目实施方案中编制完整的建设期、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潜在社会资本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区财政局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依据充分性、设置合理性和目标实现保障度等方面进行审核。

  PPP项目采购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可结合社会资本响应及合同谈判情况对绩效指标体系中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合理调整,调整确定的绩效指标体系应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

  PPP项目执行阶段,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项目实施内容、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或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影响绩效目标实现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协商确定,经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区发展改革局提交区PPP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对绩效目标或指标体系调整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召开评审会,就调整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项目公司和实施机构均对评审意见无异议的,按评审意见完善后履行报批程序;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编制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将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连同编制的预算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审核。使用者付费PPP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第四章 绩效监控

  第十九条 PPP项目绩效监控是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通常包括目标实现程度、目标保障措施、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开展PPP项目绩效监控,项目公司负责日常绩效监控。

  第二十一条 PPP项目绩效监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项目合同约定,按照科学规范、真实客观、重点突出等原则开展绩效监控。重点关注最能代表和反映项目产出及效果的年度绩效目标与指标,客观反映项目运行情况和执行偏差,及时纠偏,改进绩效。

  (二)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PPP项目特点,考虑绩效评价和付费时点,合理选择监控时间、设定监控计划,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绩效监控,并写入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三)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应做好绩效监控工作方案及工作记录,相关文件及绩效监控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绩效监控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日常绩效监控。项目公司开展PPP项目日常绩效监控,撰写《日常绩效监控报告》,原则上应于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前,按照项目实施机构要求向其定期报送监控结果及报告。

  (二)开展定期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机构应定期对照绩效监控目标,查找项目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结合项目实际,提出实施纠偏的路径和方法,并做好信息记录。

  (三)反馈、纠偏和报告。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监控发现的偏差情况及时向项目公司和相关部门书面反馈,并督促其纠偏;偏差原因涉及自身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纠偏;纠偏较大的,应撰写《绩效监控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

  第五章 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是对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在全生命周期内是否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符合绩效指标和落实绩效监控的最终评价,包括建设期绩效评价、运营期绩效评价、中期评估、项目再评价以及移交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时点分为建设期、运营期(含中期评估及再评价)和移交期三个时点。

  (一)建设期。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实施机构应结合竣工验收开展一次建设期绩效评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结合各期子项目竣工验收开展建设期绩效评价。

  (二)运营期。项目运营期内,项目实施机构每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运营期绩效评价,每3-5年应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区财政局可结合每年工作重点,选取重大PPP项目开展项目再评价。

  (三)移交期。项目移交后,区财政局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等开展一次PPP项目移交后评价。

  第二十五条 PPP项目对实施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实施机构同时又是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实施机构开展自评价。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参照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项目定期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行业评价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充分利用行业定期评价结果。

  (三)绩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达绩效评价通知。项目实施机构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时间后,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项目公司及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二)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政策要求及项目实际组织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方法、组织与实施计划、资料收集与调查、绩效监控计划等。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首次及移交完成后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进行评审。

  (三)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PPP项目绩效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通过综合分析、意见征询,区分责任主体,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绩效评价结果。对于不属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责任造成的绩效偏差,不应影响项目公司绩效评价结果。

  (四)编制绩效评价报告。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资料归档。项目实施机构应将绩效评价过程中收集的全部有效资料一并归档,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和座谈会记录、调查问卷、绩效评价报告、行业定期评价结果等,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管理。

  (六)评价结果反馈。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向项目公司和相关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司对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并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向项目实施机构解释说明并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双方对评审意见无异议的,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最终评价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复核,复核重点关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是否落实、引用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揭示的问题是否客观公正、提出的改进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

  第三十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按效付费、落实整改、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一)按效付费

  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原则上绩效评价得分不低于80分才可全额付费。区财政局应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安排相应支出,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公司获得的项目收益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可通过设置影响项目收益的违约金、项目展期限制或影响调价机制等方式实现。

  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项目期满合同是否展期的考量因素。鼓励通过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社会资本信用评价挂钩等方式落实项目绩效激励考核。

  (二)落实整改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统筹开展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涉及自身问题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整改;涉及项目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问题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督促整改。

  (三)监督问责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应纳入其工作考核范畴。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一条 区PPP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区PPP事宜,协调解决PPP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导全区PPP项目实施情况;审议PPP项目实施方案(含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体系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后同)、PPP项目合同草案(含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体系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后同);研究决策其他与PPP项目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核PPP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文件,落实区PPP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职责。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负责PPP项目绩效指标体系调整的审查;负责审核PPP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并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负责牵头组织PPP项目再评价及移交后评价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协助项目实施机构、区财政局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开展对项目实施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包括制定PPP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及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根据PPP项目合同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中期评估工作,将绩效监控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反馈和督促项目公司整改纠偏;负责依据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区财政局提出付费申请并向项目公司按效付费;协助区财政局做好项目再评价、移交后评价工作;负责PPP信息平台项目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及时做好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负责做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的日常绩效监控管理和信息记录,向实施机构报送日常绩效监控结果;负责配合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详实、有效的项目管理资料和信息,接受现场考察调研和走访座谈;负责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切实整改有关问题;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及时提供和更新PPP项目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做好信息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上位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马常艳)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2-09 13:55 来源: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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