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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处罚多家食品企业 涉食品添加剂、霉菌超标、铅超标等

2020年09月23日 11:15   来源:经济日报-bet体育365官网:经济网   

  经济日报-bet体育365官网:经济网北京9月23日讯(记者 王蔚)记者从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截至8月底,青岛市完成食品安全定性定量检测5.3万批次,对1519件抽检不合格食品全部进行了核查处置,罚没款1297万元。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得通告显示,多家青岛企业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霉菌超标、铅超标等问题。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企业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业户,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山东齐鲁王酒业有限公司“一瓶白酒”甜蜜素项目不合格 被罚7万元

  经调查,山东齐鲁王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生产 “一瓶白酒”(规格型号:500 mL /瓶 52%vol,质量等级:一级)600瓶, 201瓶用于内部品尝,1瓶用于出厂检验,396瓶销售给青岛乾德实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留样2瓶,成本价5.00元/瓶,出厂价5.80元/瓶,货值金额3480.00元,违法所得316.80元。

  山东齐鲁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山东齐鲁王酒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16.80元;2、罚款70000.00元。合计罚没款70316.80元。

  青岛馨馨果园食品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 被罚1万元

  经调查,青岛馨馨果园食品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从沧州益源果品有限公司购进原料葡萄干20斤(7.2元/斤),2019年11月1日分装生产了50袋(180g/袋),并于当日全部销售给青岛顺美达工贸有限公司。成本价格3.3412元/袋,销售价格4.5元/袋。该产品执行标准(Q/XXGY 001S-2018)规定“霉菌(CFU/g)≤50”,实测值为“260 CFU/g”,实测值与产品明示标准的规定值不符,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青岛馨馨果园食品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91元,罚没款共计10013.91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青岛辰瑞食品有限公司琥珀桃仁不合格 被罚1万元

  2020年4月26日,山东省局对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经营的琥珀桃仁(规格150克/盒,生产日期 2019年11月1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该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为青岛辰瑞食品有限公司,6月11日,执法人员将琥珀桃仁《检验报告》(No.SA202003296)送达青岛辰瑞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调取了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入库单》、《销售单》等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6月30日出具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琥珀桃仁(规格150克/盒,生产日期 2019年11月13日)数量为120袋,成本价每袋8.5元,售价每袋9元,全部销售给青岛青岛东华辰食品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080元,违法所得60元。

  青岛辰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琥珀桃仁,经检验不符合GB/T22165-2008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合计罚没款10060元。

  青岛海滨天口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海木耳”铅超标 被罚5万元

  2020年5月2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A202003298),标称生产者青岛海滨天口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分公司生产的“海木耳”(生产日期 2019年9月27日,商标 海滨渔港,规格100克/袋)经国家级(转移地方)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5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012.00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青岛大老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馒头不合格 被罚7万元

  2020年6月1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青岛大老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馒头(原味、全麦、荞麦、黑米、小面鱼)(生产日期:2020年5月29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7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7.54元。罚没款共计70157.54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刘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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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处罚多家食品企业 涉食品添加剂、霉菌超标、铅超标等

2020-09-23 11:15 来源:经济日报-bet体育365官网: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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